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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審批項目名稱、性質
(一)名稱:經濟適用住房購買對象資格審批
(二)性質:非行政許可
二、設定依據
2009年2月20日自治區人民政府印發、自公布之日起實施的《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桂政發[2009]22號)第三十條,經濟適用住房資格申請采取工作單位、社區居委會(鎮人民政府)、縣、市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逐級審核并公示的方式認定。審核單位應當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等情況進行核實。申請人及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三、實施權限和實施主體
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桂政發[2009]22號),經濟適用住房購買對象資格審批由自治區直屬單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員會辦公室、地級市、縣(縣級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實施。
四、行政審批條件
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桂政發[2009]22號)第二十八條,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當地城鎮戶口,或在當地城鎮居住工作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外來務工人員;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縣人民政府劃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標準;
(三)無房或現住房面積低于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標準。
(四)單身家庭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申請人宜不小于25周歲。具體由各市縣人民政府確定。
五、實施對象和范圍
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桂政發[2009]22號)第二條第二款,廣西區域內經濟適用住房購買對象資格審批的實施對象為設區城市和縣城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等符合市、縣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
六、申請材料
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桂政發[2009]22號)第五章的有關規定,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書面申請報告,購房申請表;
(二)戶口本、家庭成員身份證、申請人婚姻狀況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三)成年家庭成員的收入證明,住房情況證明;
(四)已購住房達不到規定人均建筑面積的,需提供房產證明材料;
(五)所在市、縣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規定的其他材料。(說明:“其他材料”不宜刪除。理由:經濟適用住房購買對象審批具體工作在市、縣,市、縣須在桂政發[2009]22號規定的基礎上制定本市、縣細化的管理規定)
七、辦結時限
法定辦結時限:20個工作日
承諾辦結時限:17個工作日
八、行政審批數量
無數量限制
九、收費項目、標準及其依據
不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