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公地址:上林縣大豐鎮明山路尾與明澄大道交匯處縣政務服務中心大院
郵政編碼:530599
門戶網站:
聯系電話:0771-5222806
傳 真:0771-5210119
電子郵箱:slgs_bgs@163.com
辦事窗口:上林縣政務服務中心上林縣國稅局窗口
單位投訴電話:0771-5222806
行政效能投訴電話:0771-5229611,0771-5225221
辦事窗口辦公時間:
夏季:上午 9:00-12:00 下午15:00-17:30
冬季: 上午 9:00-12:00 下午14:30-17:00
一、行政審批項目名稱、性質
(一)名稱: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審批。
(二)性質:非行政許可審批。
二、設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三條:小規模納稅人以外的納稅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資格認定。具體認定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第一百二十七項: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
三、實施權限和實施主體
根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第七條:一般納稅人認定的權限,在縣(市、區)國家稅務局或者同級別的稅務分局(以下稱認定機關)。
實施主體是縣(區)級國稅局
四、行政審批條件
根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第三條:增值稅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除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外,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及第四條: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以及新開業的納稅人,可以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認定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對提出申請并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應當為其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一)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二)能夠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核算,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規定:
(一)增值稅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
(二)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以及新開業的納稅人,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納稅人
1、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
2、能夠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核算,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
五、實施對象和范圍
根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第三條:增值稅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除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外,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及第四條: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以及新開業的納稅人,可以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認定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對提出申請并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應當為其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一)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二)能夠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核算,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
實施對象和范圍:增值稅納稅人
六、申請材料
根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第八條:納稅人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按下列程序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一)納稅人應當在申報期結束后40日(工作日,下同)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及第九條:納稅人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按照下列程序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一)納稅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申請表,并提供下列資料:1.《稅務登記證》副本;2.財務負責人和辦稅人員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3.會計人員的從業資格證明或者與中介機構簽訂的代理記賬協議及其復印件;4.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或者租賃協議,或者其他可使用場地證明及其復印件;5.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有關資料的規定。
申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審批的,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
(二)《稅務登記證》副本;
(三)財務負責人和辦稅人員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
(四)會計人員的從業資格證明或者與中介機構簽訂的代理記賬協議及其復印件;
(五)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或者租賃協議,或者其他可使用場地證明及其復印件;
(六)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有關資料。
七、辦結時限
法定辦結時限:20個工作日
承諾辦結時限:20個工作日
八、行政審批數量
無數量限制
九、收費項目、標準及其依據
免費
十、咨詢、投訴電話
咨詢電話:0771-5222581
投訴電話:0771-5228223
表格下載: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審批流程圖及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