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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審批項目名稱、性質
(一)名稱: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審批
(二)性質:非行政許可審批
二、設定依據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第149項:西部地區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審批,實施機關:稅務機關。
《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8號)第二條:對設在西部地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公告》(2012年第12號)第一條: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設在西部地區以《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其當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70%以上的企業,經企業申請,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后,可減按15%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實施權限和實施主體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公告》(2012年第12號)第二條規定:企業應當在年度匯算清繳前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并附送相關資料。第一年須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第二年以及后年度實行備案管理。
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公告〔2012〕4號)第十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審批權限除國家稅務總局和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由自治區國家稅務局或地級市國家稅務局審批外,其余由縣(區)級國家稅務局審批,并按有關規定向上級稅務機關報備。
四、審批條件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公告》(2012年第12號)第一條規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設在西部地區以《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其當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70%以上的企業,經企業申請,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后,可減按15%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五、實施對象和范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公告》(2012年第12號)第一條規定:對設在西部地區的以《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其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70%以上的企業。
六、申請材料
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公告〔2012〕4號)第十條規定:應準備以下資料:
(一)納稅人減免稅申請審批表;
(二)企業財務會計報表;
(三)申請享受優惠政策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或第四季度納稅申報表;
(四)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五)凡對企業主營業務是否屬于國家鼓勵類產業目錄難以認定的,稅務機關應要求企業提供省級以上(含副省級)政府有關行政或其授權的下一級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
(六)新辦企業的需報公司章程和驗資報告(限于申請享受“兩免三減半”的新辦交通、電力、水利、郵政、廣播電視企業);
(七)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證明。
七、辦結時限
法定辦結時限:20個工作日
承諾辦結時限:20個工作日
八、行政審批數量
無數量限制
九、收費項目、標準及其依據
免費
十、咨詢、投訴電話
咨詢電話:0771-5222581
投訴電話:0771-5228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