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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季:上午 9:00-12:00 下午15:00-17:30
冬季: 上午 9:00-12:00 下午14:30-17:00
一、行政審批項目名稱、性質
(一)名稱:對辦理稅務登記(注銷、外出經營報驗)的核準
(二)性質:非行政許可審批
二、設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之前,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稅務登記。
三、實施權限和實施主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之前,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稅務登記。
實施主體是縣(區)級國稅局。
四、行政審批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之前,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稅務登記。
五、實施對象和范圍
在廣西區內國稅管轄需要辦理稅務登記(注銷、外出經營報驗)的納稅人。
六、申請材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辦理辦理稅務登記(注銷、外出經營報驗)審批的,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注銷
1、《注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
2、《稅務登記證》正、副本;
3、《發票領購簿》(已辦理的提供);
4、上級主管部門的批復文件或董事會的決議及其復印件(涉及的提供);
5、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提供總機構同意終止的相關決議;
6、企業改制應提供主管部門或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債權債務的清理文件原件及復印件;
7、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的民事裁定書(涉及的提供);
8、工商營業執照被吊銷的應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出的吊銷決定及復印件(涉及的提供)
(二)外出經營報驗
1、《稅務登記證》(副本);
2、《外出經營貨物報驗單》;
3、《外出經營活動情況申報表》。
七、辦結時限
法定辦結時限:20個工作日
承諾辦結時限:15個工作日
八、行政審批數量
無數量限制
九、收費項目、標準及其依據
免費
十、咨詢、投訴電話
咨詢電話:0771-5222581
投訴電話:0771-5228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