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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審批項目名稱、性質
(一)名稱:國內居民收養登記
(二)性質:非行政許可
二、設定依據
(一)1991年12月29日公布,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七屆第54號)第十五條,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以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孤兒的,應當向民政部門登記。除前款規定外,收養應當由收養人、送養人依照本法規定的收養、送養條件訂立書面協議,并可以辦理收養公證;收養人或者送養人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二)1999年5月12日經國務院批準,1999年5月25日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的《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民政部第14號令)第二條,中國公民在中國境內收養子女或者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辦理登記。辦理收養登記的機關是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
三、實施權限和實施主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 和《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民政部令第14號),國內居民收養登記由縣級民政主管部門負責實施。
四、行政審批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 和《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民政部令第14號),
(一)收養登記的行政審批條件為:
1.收養關系當事人應當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辦理成立收養關系的登記手續。
2.夫妻共同收養子女的,應當共同到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一方因故不能親自前往的,應當書面委托另一方辦理登記手續,委托書應當經過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證明或者經過公證。
3.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1)喪失父母的孤兒;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4. 下列公民、組織可以作送養人:
(1)孤兒的監護人;
(2)社會福利機構;
(3)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5.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無子女;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
(4)年滿三十周歲。
6.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五條第三項、第九條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的限制。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還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的限制。
7.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但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
8.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9.生父母送養子女,須雙方共同送養。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 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共同收養。
10.收養人收養與送養人送養,須雙方自愿。收養年滿十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征得被收養人的同意。
11.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不得將其送養,但父母對該未成年人有嚴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12.監護人送養未成年孤兒的,須征得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有撫養義務的人不同意送養、監護人不愿意繼續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變更監護人。
13.繼父或者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養繼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五條第三項、第六條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以及收養一名的限制。
(二)解除收養登記的行政審批條件為:
1.收養登記機關具有管轄權;
2.收養人、送養人和被收養人共同到被收養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收養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3.收養人、送養人自愿解除收養關系并達成協議。被收養人年滿10周歲的,已經征得其同意;
4.持有收養登記機關頒發的收養登記證。經公證機構公證確立收養關系的,應當持有公證書;
5.收養人、送養人和被收養人各提交2張2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社會福利機構送養的除外;
6.收養人、送養人和被收養人持有身份證件、戶口簿。送養人是社會福利機構的,要提交社會福利機構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證復印件。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無需送養人參與。
五、實施對象和范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 和《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民政部令第14號),國內居民收養登記的實施對象為在中國境內收養子女或者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中國公民。
六、申請材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 和《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民政部令第14號),
(一)收養登記的申請材料為:
1.收養人的申請材料為:
(1)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2)由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
(3)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并應當提交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生育情況證明;其中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收養人還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①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無子女的證明; ②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
收養繼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生父或者生母結婚的證明。
2.送養人的申請材料為:
(1)送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組織作監護人的,提交其負責人的身份證件);
(2)收養法規定送養時應當征得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
社會福利機構為送養人的,并應當提交棄嬰、兒童進入社會福利機構的原始記錄,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或者孤兒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證明。
監護人為送養人的,并應當提交實際承擔監護責任的證明,孤兒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證明,或者被收養人生父母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并對被收養人有嚴重危害的證明。
生父母為送養人的,并應當提交與當地計劃生育部門簽訂的不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協議;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還應當提交其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送養人有特殊困難的證明。其中,因喪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單方送養的,還應當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證明;子女由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收養的,還應當提交公安機關出具的或者經過公證的與收養人有親屬關系的證明。
被收養人是殘疾兒童的,并應當提交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該兒童的殘疾證明。
(二)解除收養登記的申請材料為:
1.收養關系當事人的居民戶口簿;
2.收養關系當事人的居民身份證;
3.收養關系當事人的收養登記證;
4.收養關系當事人的解除收養關系的書面協議。
七、辦結時限
(一)法定辦結時限:30個工作日。
(二)承諾辦結時限:30個工作日。
八、行政審批數量
無限量
九、行政審批收費
(一)收費標準:
1.收養登記費250元/件,具體包括:涉外收養申請手續費:20元/件、涉外收養收養證工本費10元/件、涉外收養登記調查費220元/件;
2.解除收養關系登記費100元/件。
(二)收費依據:
1.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于收養登記收費的通知》([1992]價費字349號);
2.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統一涉及境內外雙重收費標準的通知》(計價格[2001]523號)。
十、咨詢、投訴電話
咨詢電話:0771-5258900
投訴電話:0771-5210495
表格下載:收養登記登記審批流程圖及各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