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公地址:上林縣大豐鎮明山路尾與明澄大道交匯處縣政務服務中心大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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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事窗口:上林縣政務服務中心衛生和計劃生育局窗口。
單位投訴電話:07715222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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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事窗口辦公時間:
夏季:上午9:00-12:00 下午15:00-17:30
冬季:上午9:00-12:00 下午14:30-17:00
1、項目名稱:醫師執業注冊。
2、實施主體:上林縣衛生和計劃生育局。
3、審批對象:取得國家醫師資格在上林縣行政區域內的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機構(以下統稱醫療機構)中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活動的人員。
4、審批依據:1998年6月26日主席令第五號公布,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十三條: 國家實行醫師執業注冊制度。取得醫師資格的,可以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注冊。
5、審批條件:
(1)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
(2)健康狀況適宜或勝任醫療、預防、保健工作;
(3)有取得有效《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聘用;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2)因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2年的;
3)受吊銷醫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2年的;
4)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不宜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其他情形的。
6、審批數量:無數量限制。
7、審批費用:不收費。
8、需提交的材料:
(1)醫師執業注冊
1)醫師執業注冊申請審核表(貼照片);
2)區內二級(含)以上醫院出具的申請人近6個月內的健康體檢表(貼照片);
3)醫療、預防、保健機構聘用證明;
4)《醫師資格證書》復印件(集體申報的驗證人簽名并加蓋公章,個人申請的核實原件);
5)身份證復印件(集體申報的驗證人簽名并加蓋機構公章,個人申請的核實原件);
6)擬執業機構有效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復印件(加蓋醫療機構公章);
7)近期二寸免冠正面相片1張;
8)取得《醫師資格證書》超過兩年未注冊及重新申請注冊的人員,除提交上述1)-7)材料外,還應提交在上一級培訓機構接受3—6個月的培訓并考核合格的證明;
9)外省醫師取得《醫師資格證書》,申請在我區注冊的,提交以上1)-7)材料之外,還應提交原執業機構的注冊主管部門出具的《外省醫師執業注冊證明》;
10)取得執業醫師資格前已注冊執業助理醫師的,還需交回執業助理醫師證書,辦理執業醫師證書;
11)軍隊及武警部隊離休、退休的人員,擬在地方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的,提交軍隊原準予注冊機關出具的《軍隊醫師變更執業注冊介紹信》;
12)軍隊(武警)轉業、復員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醫師換領地方《醫師資格證書》后,超過二年未注冊的按第8條提交材料。
(2)醫師變更執業注冊
1)醫師變更執業注冊申請審核表一式二份(貼照片,原執業機構、原執業機構上級主管部門、擬執業機構加蓋公章,辦理變出時擬執業機構可不先蓋章);
2)《醫師資格證書》復印件(集體申報的驗證人簽名并加蓋公章,個人申請的核實原件);
3)身份證復印件(集體申報的驗證人簽名并加蓋機構公章,個人申請的核實原件);
4)擬執業醫療機構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復印件(加蓋醫療機構公章,辦理變出時可不提交);
5)《醫師執業證書》原件;
6)根據不同變更情況,還應提交以下材料:
①跨類別變更專業應取得相應類別的《醫師資格證書》,并提交同意注銷原持有的《醫師執業證書》的說明,填寫《醫師執業注冊申請審核表》,按新注冊辦理;
②同一類別下變更執業范圍的,需提交擬變更的執業范圍相應的高一層次畢業學歷或者自治區衛生廳指定培訓機構培訓滿二年或累計滿二年的考核合格證明;
③增加注冊醫療美容專業的需提交《醫療美容主診醫師資格證書》(驗原件收復印件),取得《醫療美容主診醫師資格證書》后超過二年未辦理執業注冊者,申請注冊時還應提交指定醫院醫療美容專業培訓6個月并考核合格的證明;
④從外省的醫療機構變更到區內的醫療機構的,應提交原注冊主管部門出具的變更通知單及近期二寸免冠正面照片1張。
7)執業機構沒有公章的,還應提交書面說明;執業機構名稱發生改變的,提交變更證明文件復印件,加蓋機構公章。
(3)補辦(換發)醫師執業證書
1)醫師執業證書補辦(換發)申請表(貼照片);
2)遺失補辦的提交市級以上主要報刊上刊登的遺失聲明完整版面的原件,換發的提交醫師執業證書原件;
3)身份證或戶口本(驗原件收復印件);
4)申請人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1張。
9、審批法定時限:當日辦結。
10、審批承諾時限:當日辦結。